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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竞赛成绩达到一定水平的运动员从事其他职业后实行的一种津贴。它的发放对象是:曾经创造过世界纪录、获得世界冠军和达到世界锦标赛前三名(田径、游泳前六名)水平,已经改任教练员和干部或已转入其他行业,并且一贯表现较好,工资又偏低的运动员。国家体委和国家劳动总局在1979年对该项津贴给予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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