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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文官惩戒委员会
释义

文官惩戒委员会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负责惩处违纪、失职而尚未涉及法律范围的官吏的机关。1913年设立。分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和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前者掌管议决简任官的惩戒事件。中央机关和各省各设1个,称“中央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 ×省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均为非固定机关。中央者,以委员长1人,委员8人组成,负责中央简任文官及地方简任文官惩戒事件。由国务总理在大总统府顾问、平政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平政院评事、最高法院审判官及其他四等以上荐任文官中临时挑选,呈大总统选派。委员会非有7人出席不得开议。预备及辅助事宜由铨叙局办理。各省者,以委员长1人、委员6人组成,负责地方荐任文官惩戒事件,由省行政长官,在同高级法院审判官及所属荐任以上文官中挑选,经国务总理呈大总统选派,非有委员长、委员5人出席不得开议。1914年1月以后,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改为固定机关,只在中央设立。委员长1人,由大总统遴选大理院院长或平政院院长担任,委员10人,由国务总理在大总统顾问、大理院推事、平政院推事及其他3至4人等文官中挑选,呈大总统选派,任期3年。非有4人以上出席不得开议,重要案件须6人以上出席。后者掌管议决委任官的惩戒事件。中央各机关及各省机关均设。由委员长1人,委员3至6人组成。委员长由各官署长官兼任,委员由该官署荐任官中临时选派组织。特殊情况时,也可由上级机关的荐任官充任下级机关的委员。非有委员长、委员3人以上出席,不得开议惩戒事件。1914年1月以后略有变动,规定其职权为掌管议决普通文官的惩戒。各省只在巡按使公署内设置。委员长由巡按使兼任,委员为2至4人,由各机关长官在五或六等文官中临时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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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