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魏律 |
释义 | 三国时期魏国制定的一部法典。魏明帝即位后,命陈群、刘劭、韩逊、庾嶷等人在删改《甲子科》和傍採《汉律》的基础上,修定新律,太和三年(229),撰成《魏律》18篇。该律与《汉律》相比,在体例、篇目与内容等方面,均有较大发展。首先,将具有刑法总则性质的《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全律的篇首,增强了法典编纂体例上的科学性。其次,删除了《厩律》等旧篇目,设置了《劫惊律》、《诈伪律》、《毁亡律》、《告劾律》、《系讯律》、《断狱律》、《请赇律》、《惊事律》、《偿赃律》、《兴擅律》、《乏留律》、《免坐律》等新篇目。再次,据《晋书·刑法志》载:“改旧汉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并根据时事需要增置了许多新的内容,如将“八议”正式收入律中,提高了法律为统治者服务的效能。《魏律》对《晋律》及南北朝各代法律的制定均有较大影响,全文至隋代已经失传。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