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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戈泽尔茨案
释义

戈泽尔茨案Gouthertz Case

法国最高法院1972年判决的案件。1915年,法国籍的卡西米尔·戈泽尔茨在其出生地和住所地俄国的的奥德萨与俄国籍的娜达丽·莉亚比米那结婚,结婚时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娜达丽因该婚姻而成为法国人。由于俄国革命,他们于1921年到法国定居。1954年,两人在法国法院进行了分居的诉讼。在诉讼进行期间,戈泽尔茨购买了一套公寓,但在诉讼终结前将其售出。1967年,娜达丽根据法国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请求法院宣告该买卖无效。问题的关键在于戈泽尔茨购买的公遇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先后驳回了娜达丽的请求。上诉法院的主要理由是:根据法国抵触规则,戈泽尔茨夫妇的第一个共同住所是俄国,因此,他们夫妇采用的是原俄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分别制。娜达丽不服判决,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根据应适用的俄国法,外国夫妻的财产制由丈夫的本国法决定,因此,对他们夫妇应适用法国的法定共同财产制;而且,如果认为对法国侨民应适用俄国的内国法,那么应该首先确定夫妻在俄国设定住所的意思,而不应根据建立在相互矛盾的理由之上的推论作出这样的确定。法国最高法院判决指出:上诉法院对案情诸因素的判断是终局性的,而且不存在曲解的情况;戈泽尔茨夫由于情况所迫才离开俄国,因此,他们采用的是当时俄国实行的法定财产分别制;上诉法院据此得出结论,夫妻财产制的选择取决于夫妻明示或默示的意思,他们只能是选择了排除俄国抵触规则的俄国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内国法,认为他们曾经臆想到俄国抵触规则的存在是不合理的;上诉法院的这一结论是正确的。娜达丽的上诉被最高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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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