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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务管辖
释义

职务管辖

又称“级别管辖”、“事物管辖”、“类别管辖”。各级法院对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刑事案件以案件为划分标准称之为案件管辖;以法院职务为划分标准称之为职务管辖。职务管辖又有通常职务管辖和特别职务管辖之分。通常职务管辖由法院审级制度决定,也就是法院由审级决定职务,由职务决定案件的管辖范围。特别职务管辖是指不按通常的职务管辖程序,超越下级法院而直接进入其上级法院或再上级法院。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通常职务管辖,而未规定特别职务管辖。国外的法律有此立法例。日本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常上告”即是,如第454条规定:“检察总长在判决确定后发现案件的审判违背法令时,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告。在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管辖中也有职务管辖之规定。它是以法院的审级或诉讼程序的种类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分为通常职务管辖(即审级管辖)和特别职务管辖。前者以法院审级的划分确定管辖。如第一审法院(地方法院)、第二审法院(高等法院)及第三审法院(最高法院)分别依次受理第一审、第二审和第三审诉讼案件。后者是基于法律上的特别理由,对某类案件由法律规定的第二审以上的法院进行的管辖。如再审之诉,一般由作出判决的原法院管辖,但有法定原因的,则由第二审法院管辖。又如,关于保全程序,本案除系属于第二审法院、由第二审法院管辖外,其余由第一审法院管辖。职务管辖具有强制性,不允许法院或当事人合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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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