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引渡的新问题的决议 |
释义 | Resolution on New Problems of Extradition国际法研究院1983年9月1日通过的决议。国际法研究院曾于1880年、1892年和1984年通过关于引渡的决议。1983年的决议涉及引渡的新问题。《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 引渡的条约体系。目前的引渡制度,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应予发展和扩大。对多边引渡条约的保留应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两国间无引渡条约时,应鼓励当事国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互惠地引渡被告。(2) 政治罪,引渡条约没有明确规定拒绝引渡政治罪的权利时,当事国仍然可以依此作为拒绝引渡的辩护理由。拒绝引渡政治罪的权利不能被单纯的给予受政治迫害以庇护的权利所代替。特别险恶性质的行为,如恐怖主义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政治罪。(3) 行刺条款,传统的行刺条款必须保留,而且适用应扩展到国家代表,尤其是外交使团人员、派往国际组织的代表以及国际组织的官员;并应扩展到适用属于特别险恶性质的行为。(4) 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对一个请求国领土内的被告的指控,若有充足理由担心违背基本人权。可以拒绝引渡而不论该被告是谁及被指控的是何性质罪行。(5) 给予政治庇护和引渡义务之间的关系。因受政治迫害给予庇护为理由而拒绝引渡时,在请求将对被控者依适当程序予以审理时,不应行使。在请求国陈述将对被控者依适当程序予以审理时,对于因受政治迫害,而已给予政治庇护的人可不以此为由拒绝引渡。(6) “或起诉或引渡”。当一国对被告进行起诉时,其他有关利害国家,尤其是罪行发生地国,应有权派出观察员参加审判,除非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保护或事实证明该观察员是非正当的。在这类起诉中,有关法庭判定被告有罪时,应判处与该国相类似案件相同的正常处罚。(7) 国民引渡。原则上各国保留拒绝引渡本国国民的自由,但它须将该罪犯依照本国法处罚。(8) 引渡义务与国际法的关系。引渡条约或适当的国内立法应规定,被请求引渡者有权在国内法庭上援引任何保护性的条约规定或国际习惯法。各国可以协调其有关引渡与驱逐出境的国内法规定。在国际法上,驱逐外国人的权利的行使,受到尊重人权义务的限制。尤其是应避免将一个人驱逐到一个可能迫害他的国家,并应避免任何专横的驱逐。(9) 争端的解决,有关引渡条约的争端应交仲裁或司法解决,甚至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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