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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
释义

陕甘宁边区各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1942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共17条。主要规定:乡市政府区域分甲、乙、丙三等乡;乡市参议会为乡市政权最高机关,乡市参议会休会时,乡市政府委员会为乡市政权最高机关,实行立法行政合一制;乡市长、乡市政府委员由乡市参议会选举产生,乡市长当选后由县政府委任;乡市长及乡市政府委员如有违法失职行为,乡市参议会随时可罢免之,或由县政府撤免,令行该乡市参议会改选;乡市政府除乡市长一人、文书一人外,其他都以不脱离生产为原则;乡市政府管辖下设行政村,行政村下设自然村(或坊甲);乡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得设若干委员会或其他各种性质的临时委员会等。该条例以后经过修正,于1943年10月公布,称作《修正陕甘宁边区乡(市)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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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