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务院关于十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召开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 |
释义 | 1951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共5条。规定: (1) 今后全国各地1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均应召集各该城区和郊区的人民代表会议;某些城市,虽其人口不及10万,而在政治上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情形者,经大行政区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亦得召开区人民代表会议。(2) 已颁布的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及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中的各项原则规定,适用于一切10万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3) 区的一切重要工作,均应提交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除根据必要与可能条件解决居民福利问题外,并应听取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对工作加以检讨。(4) 建立区协商委员会,并加强其工作。(5) 各市人民政府,应对所辖城区郊区的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加以督促与具体指导,并帮助其总结经验,及时上报。根据1987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该指示由于情况变化自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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