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海损纠纷诉讼 |
释义 | 因共同海损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即共同海损的全体受益人,对共同海损分担的比例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埋葬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即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为了共同安全,船主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解除险情,所造成的特殊损失和支出的额外费用。如抛弃部分货物、拆毁船上的某些设施,在避难港停留期间的停留费用等。共同海损经过清算由全体受益人分摊,其资金来源是被抢救出的财产,一般从船、货、运费三方面分担,共同海损一般由船主发布,共同海损埋葬地,即确定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损失和费用项目、金额以及应当参加分摊的受益方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和结算办法进行审核计算工作机构的所在地。在我国,共同海损埋葬机构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该机构所在地为北京。航程终止地,即船舶航程的最终目的地。船舶最先到达地,即迂难船舶经过抢救措施首先到达的港口所在地。对共同海损的埋葬,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是《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我国适用的是197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埋葬暂行规则》。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上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递交起诉状的,由最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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