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皖边区第六行政区人民法庭办事细则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的司法文件。1948年2月23日苏皖边区第六行政区主任公署公布施行,共十二条。主要内容是:(1)规定人民法庭各审判委员会的分工。审判委员会及其分会主席负审判全责;检察员负责搜集犯罪事实,草拟控诉书,经农民群众审查修改通过后递交法庭,并在开庭时代表群众起诉;审判员审讯被告,审查证据,提出判罪意见,由审判委员会或分会商定最后判决。(2)规定吸引农民群众广泛参与审判活动。群众团体有权选举代表参加陪审,开庭时群众可自由旁听,有发言权。判决应先与群众商量,如群众反对且有新材料证明群众意见正确时,应修改原判,重新开庭宣判。徒刑犯人一般交村执行,没收财产应有农会协同清点处理。(3)规定法庭审判时,着重调查研究,收集人证物证,不专注意被告的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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