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私法上强行规则 |
释义 | mandatory rule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强行规则可以分为国内性强行规则和国际性强行规则两类。国内性强行规则是指当事人不能以契约变更的那种法律规则,与任意规则相对立。任意规则旨在补充当事人的约定,从而当事人可以契约予以变更。在国际私法上,不论强行规则或任意规则都适用本法律关系准据法以解决其是否适用于本案的问题,而本法律关系准据法,按照典型的解决法律抵触的方法,是通过对法律关系进行分类并依各该法律的特性决定的。国际性强行规则与国内性强行规则在本质上的区别是:(1)前者主要是为了贯彻国家的一定的法律政策上的公利益而制定的,而后者主要是为了调节各个人的时常互相矛盾的私利益而制定的;(2)前者的适用范围或者明文规定于该法律规则中,或者可以从该法律规则的宗旨和目的推知,而关于后者的适用范围却并无这种明示或默示的规定,所以必须另有抵触规则予以规定。国际性强行规则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法上的保护规则;另一类是禁止规则,即所谓干涉规则。由于国际性强行规则与国内性强行规则在本质上的不同,国际私法对这两类规则所采用的解决法律抵触的方法也不得不有所区别。首先,正是因为这种规则是为了贯彻国家的一定的法律政策上的公利益而制定的,所以这种规则如果是法院地国所制定,受诉法院必须不顾本法律关系准据法,而按照该法律规则的明示或默示的适用范围予以适用。其次,在这种规则既不是法院地法也不是本法律关系准据法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予以斟酌适用。这两点,在国内立法和条约中都已有明文规定。解决国际性强行规则的适用问题所采取的方法,与解决一般法律抵触问题所采取的典型方法不同。解决这个问题所采取的方法,是从每个强行规则出发,考虑其立法者通过该规则所要达成的目的和赋予该规则的适用范围而决定其是否适用。在这种强行规则不是法院地法和本法律关系准据法的情况上,其适用还须以其所要达成的目的及其适用范围是合理的以及适用的结果对当事人是公平的作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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