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赦免 |
释义 | 不依刑事诉讼所规定的程序,由国家元首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命令的方式,免除罪犯的罪责或刑罚的制度。既可以是无条件的和彻底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和有限制的。主要功能: (1) 矫正审判错误。法官和法律都难免有局限,因此刑事审判错误不免发生,而赦免可发挥其救济作用。(2) 鼓励罪犯自新。赦免罪犯可激励他们悔过从善,重新做人。(3) 服务政治需要。国家遇有灾异,发生内乱或逢盛典,通过赦免罪犯可以巩固政权。包括大赦和特赦,有的国家还包括减刑。中国1954年宪法规定大赦决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决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大赦,保留特赦;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没有规定大赦,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参见〔大赦〕、〔特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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