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舍慕尼案 |
释义 | Chemouni Case法国最高法院1958年和1963年判决的案件。舍慕尼是突尼斯籍犹太人,1940年和1945年,依摩西教的仪式在突尼斯先后与法国籍的埃斯德尔·瓦朗西和突尼斯籍的昂丽埃特·克利埃夫结婚,当时的突尼斯法承认犹太人的一夫多妻制。后来,舍慕尼和两个妻子以及子女迁居法国,但很快便抛弃了昂丽埃特以及她的子女。昂丽埃特向治安法官起诉,请求其丈夫支付扶养费。治安法官判她胜诉,但她在扶养费的数额问题上向塞纳民事法院提起上诉,塞纳法院于1955年驳回了她的上诉,理由是:尽管昂丽埃特依其属人法可被视为舍慕尼的合法妻子,但由于舍慕尼在法国设定住所,他已经失去了原有身份;法国法不承认一夫多妻制下的婚姻,因此,违背法国公共秩序的突尼斯摩西法律不能在法国适用。昂丽埃特不服,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判决认为:一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相违背的后果根据下面两种情况有所不同——第一,当事人在法国取得权利,第二,当事人已经根据法国国际私法指定的法律在外国无欺诈地取得了权利;本案只涉及该既得权在法国的效力问题,因为昂丽埃特在突尼斯无欺诈地成为一合法妻子,她只是请求法院承认她作为一合法妻子所享有的扶养费权利。基于上述理由,最高法院撤销了塞纳法院的判决,改判昂丽埃特胜诉。舍慕尼又以新的诉讼理由在法院起诉。他首先直接否认第二次婚姻的合法性,接着提出,向昂丽埃特及其子女给付扶养费与他已经获得法国国籍(舍慕尼1956年8月归化为法国人)的事实毫不相容,另外,他还提出,即使在他归化为法国人以前,由于他和法国人结婚以及他在法国设定住所,他已经丧失了突尼斯摩西教徒的身份。舍慕尼的诉讼请求被凡尔赛民事法庭驳回。他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1963年,最高法院的判决首先肯定了舍慕尼的两次婚姻的合法性,接着指出:舍慕尼在法国设定住所的事实对他的突尼斯国民身份没有任何影响,这一身份只有通过1956年8月他归化为法国人的事实才丧失;尽管舍慕尼已经归化为法国人,但是,无论根据在此之前的夫妻共同本国法或者在此之后的法国法,昂丽埃特享有的扶养费权利直接渊源于她作为舍慕尼合法妻子的地位,而这一地位也是通过法国国际私法指定的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应适用的法律取得的;这一债权在舍慕尼归化为法国人以前应根据法国法的程序予以执行,在此之后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应根据法国法予以执行。根据上述理由,法国最高法院又一次驳回了舍慕尼的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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