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恩格斯致马克思 |
释义 | 写于1870年5月8日,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这封信谈到古代爱尔兰的婚姻家庭制度,认为古代爱尔兰的法律中最好的是家法。多妻制是存在的,至少是容许的,并且妾分六七等,其中有一等叫imris,即“一个男人经她丈夫的同意可以占有她”。其次,法律中还规定有极其朴素的财产支配方法。如双方财产相等,则丈夫和妻子(第一个妻子或主妻)共同支配;如财产全属丈夫,则妻子一无所有,则财产归丈夫支配;如财产全属妻子,丈夫一无所有,则妻子居于丈夫地位,而丈夫居于妻子地位。这比现代的英国法律要文明一些。再者,对受赡养的男子的法律地位也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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