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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致雷经天
释义

《致雷经天》

毛泽东写于1937年10月10日,现收入《毛泽东书信选集》。这封信是毛泽东代表党中央和红军,就黄克功犯罪案件发表的意见和指示。雷经天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和本案的审判长。当时担任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的黄克功,少年时加入红军,参加过井岗山的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该犯由于对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逼婚未遂,开枪将她打死。信中指出: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信中又指出:共产党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最后,信中指示雷经天,“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这封信阐明了中央和红军铁的纪律,严明的法制精神。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显示人民政府“公正廉洁和光明磊落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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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