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弗里德曼 |
释义 | 1907—Wolfgang Fridman德国法学家,1930年柏林大学毕业;1936年获伦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38—1947年伦敦大学讲师;194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47—1950年墨尔本大学公法教授。然后去北美。1950—1955年在多伦多大学执教;继而任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和国际法教研室主任。1958—1961年担任美国国际法协会执委,现在是美国科学艺术研究院院士。弗里德曼主要志趣是国际法和法理学这二领域。著作有《法律理论》2卷(1949)、《法律和社会要素》(1951)、《变动社会中的法》(1959)、《法学理论》第四版(1960)、《澳大利亚行政法原理》(1962)等书。弗里德曼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自然法复兴运动有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颇有影响的见解。他指出:在这场自然法的复兴运动中,除经院主义自然法学派以外,一般都对正义的绝对主义持有怀疑态度,但其中都包涵着对于人类进步的信条。他反对司法当局借助自然法来搞“价值暴政”。弗里德曼还有力地揭露现代自然法、尤其新托马斯主义自然法宣传家们的反共主义倾向。他是当代较为进步的民主主义法学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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