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澳门市政机构 |
释义 | 澳门的市政制度始于1586年,最初叫议事会,是在澳葡萄牙人的自我管理组织。从1809年起,议事会改称为市政厅。1974年葡萄牙共和国发生“四·二五”政变后,为了在澳门建立一个新的市政法律制度,澳葡政府曾先后于1980年5月和1987年2月提出过两个有关澳门市政机构的法律草案,但均未获批准。直到1988年9月7日,澳门立法会才制订通过了新的有关市政机构的法律。根据这个法律,澳门地区现设有两个市政机构,即澳门市政厅和海岛市政厅。这两个市政厅均属公法人团体,有各自独立的管理机构及财产,并享有行政和财政自主权。澳门市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规划并提出有关建议;负责交通车辆和摊贩的管理;负责公共卫生、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负责环境和有关居民生活水平的维护和保障,以及管理本身和属其管辖范围的财产。澳门两个市政厅均由市议会和市政执行委员会组成。市议会是市政厅的决策机关,有权对市政执行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建议作出决定;市政执行委员会是市政机构的执行机关,具体负责市政区的行政管理,其成员分别以委任和议员互选的方式从市议会中产生。市议会和市政执行委员会主席为同一人,由澳门总督委任。目前,澳门市议会由13名议员组成,其中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各5名,总督委任的议员3名。海岛市议会由9名议员组成,其中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委任产生的议员各3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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