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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世纪的自然法学
释义

中世纪的自然法学

在西欧居于绝对统治地位的天主教的神学主义法律思潮,为封建主阶级服务的有力工具。它的主要代表者是教父,理论根据是基督教的《圣经》。罗马帝国末期的圣·奥古斯丁为中世纪自然法学的奠基人。他承袭斯多葛学派、尤其西塞罗的自然法学说,极力给予神学主义的发挥。按照他的说法,通过《圣经》体现的神法是“永恒法”,是由成文法和风俗习惯构成的人法必须以永恒法为准则。自然法是符合永恒法精神的人类灵魂之中的法,但它由于“原罪”而遭到泯灭。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其学说融合圣·奥古斯丁与亚里斯多德的观点。从性质上说,它是奥古斯丁主义的。阿奎那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圣经》)四种,认为自然法不过是人对永恒法的一种参与。但是,其理论的展开,尤其是关于自然法的许多具体论点,基本上是亚里斯多德的东西。阿奎那自然法学的独创性表现在:自然法已不再是最高的法,处于永恒法之下;自然法具有更多的世俗内容,如强调保全人的生命、维护人的本能和社会生活秩序;自然法具有一定的可变性,把私有制和奴隶制说成是后来为人的理性所确认的,对自然法的“有益的补充”,实际上潜藏着相对自然法的成份。中世纪的自然法学,是自然法学的黑暗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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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1:5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