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玻利维亚1967年宪法 |
释义 | 玻利维亚独立后的第18部宪法。现行宪法。分4部分共235条。主要内容:凡年满21岁的男女公民均有选举权;行政权由总统、副总统和内阁行使;总统、副总统必须年满35岁,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不得连选连任;内阁共15名部长,由总统任命;立法权属于两院制议会;参议院共27席、每省各选3席,议员必须年满30岁,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众议院共130席,议员必须年满25岁,任期4年,每2年改选1/2;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及其他法院法庭行使;最高法院共10名大法官,他们必须年满35岁,任期10年;法定首都苏克雷,为最高法院所在地;议会和政府设在拉巴斯;全国共分9个省,省下设区、县;省长、区长、县长由总统任命;市有自治权,设立市议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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