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森林法院 |
释义 | 专门人民法院之一,专门审理与森林有关的案件的审判机关。森林法院的设置,一一般在某些国营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所在地设立森林基层法院;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院。在自然保护区或重点林区的重点国营林场、水运处、森铁处,可根据需要派驻森林人民法庭。全国重点林区以外的林区,一般是在省(区)、地(州、盟)、县(旗)三级人民法院内增配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专管林区的案件,并且根据需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在重点国营林场或林区派驻人民法庭。在林业集中或较多的地区(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设立森林法院较多的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林业审判庭,负责审理森林案件,其他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内则由经济审判庭兼管森林案件。总的原则是,林区的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处理,应否设立专门森林法院则根据林业体制而定,如果林区由地方行政管辖,即不专设森林法院,而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在林区派驻人民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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