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改造司法法规审查委员会 |
释义 | 武汉国民政府为拟定新法规于一九二七年成立的组织。一九二七年三月,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颁布了《改造司法法规审查委员会组织条例》十五条,根据这一条例成立了改造司法法规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专任委员九人,兼任委员若干人,皆由司法部长委派。该委员会负责修订民事、刑事法典及附属法规,审定司法部长交付的各项规章。该委员会从一九二七年三月起先后拟定了法院组织法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法、亲属法、继承法、民法总则、债权物权法、公证法等草案,并会同有关主管机关拟定了关于保护农工的法规及关于土地的法规。该委员会的方针是:“实行党化、革命化司法,夺回军阀官僚及存留乡村封建势力所操纵之司法权,并以司法为工具,拥护农工利益及保护被压迫之妇女”,其立法草案具有革命性,但随着武汉国民政府转向反动,上述草案也逐步流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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