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 |
释义 | 强制措施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对象是:(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罪该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4)罪该逮捕,但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5)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需要复议复核的;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也可以取保候审。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的取保候审,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人保和财产保。人保是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参见[保证人制度])。人保的特点是以保证人的人格、名誉和信誉作保,并不涉及财物。保证人如未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财产保又称保证金制度,是指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参见[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数量,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涉嫌犯罪的数额、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及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人保和财产保不能并用。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其所居住的市、县之内活动,不得超出该市、县。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公、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领导签发。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如果是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如果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取保候审的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根据情况处理,即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对没收保证金的,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应在7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被取保人逃跑的,向其家属、法定代理人等宣布并要求签名或盖章。对拒绝签名盖章的,在没收决定书上注明。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在5日内要求复议,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复核。经过规定期限后,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没收保证金,按规定上交国库。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如果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要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机关。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中,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理由及决定事项。决定书应送达被取保候审人,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以解除其保证义务。公、检、法机关决定变更取保候审的,应制作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原取保候审自然失去效力。变更决定应通知保证人和执行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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