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在主义法学 |
释义 |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在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资产阶级法学思潮。这种法学思潮对西方国家公民尤其是青年公民的法意识和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存在主义法学是以存在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的。存在主义哲学是一种人生哲学,即关于人的存在和本质、人的自由和责任、人的命运与价值的哲学。存在主义法学家们运用存在主义理论分析法律问题,对于法的价值、自由和责任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他们以法的存在作为法学的出发点,认为法的本质存在于法的事实之中,即具体案件之中。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的效力都根源于法的事实。法是实现一定价值的工具。法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秩序、个人尊严、安全、生存等等,法的功能就在于保护这些东西的实现。其中,自由是法的至上原则。自由是人的本质,如果自由受到了限制,人就不成其为人了。自由包括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使用财产的自由、发展个性的自由、签定契约的自由、交换的自由等等。人是绝对自由的,人对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可以进行不同的选择,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选择负责,无论是违法者、同性恋者和犯罪者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的作用不是限制而是保护人的所有自由的实现。存在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除雅斯贝尔斯、萨特外,还有赫尔马特·柯英、韦尔纳·迈霍费尔、路易斯·芮克森斯·西奇斯和尤利奇·霍梅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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