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书面审理原则 |
释义 | ❶法院只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原则。在书面审理中,当事人等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和提供的诉讼资料,以及法院进行的调查、讯问等审判活动,均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形成笔录。在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书面审理”和“书面审理原则”。但是,根据司法实践,在上诉审中,如果根据原审案卷材料,能够看出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便可以不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鉴定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原审全部案卷材料进行审理。对于重大的刑事案件,一般都须开庭审理,不允许进行书面审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采用书面审理的前提是作为审判根据的事实已经清楚,因此,人民法院无需对事实再进行调查取证,而只需就第一审法院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得当进行审查并非作出裁判。如果一审裁判事实不清,或者当事人双方对事实问题尚有争议,则不应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应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审查,并应组成合议庭。通过认真阅卷和合议庭评议,作出第二审判决和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是适用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通常应在案件审理前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书面审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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