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债权人为了参加破产程序,并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向人民法院申明报告自己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诉讼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申报债权的主体,既包括破产债权人,也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法院,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的,不产生申报的效力。申报债权的期限为:债权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30日内,或者自人民法院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报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申报债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与职务。(2)债权的性质(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等)和具体数额。(3)债权人的开户银行帐号。(4)有关债权的证据材料。由于债权申报关系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为慎重起见,应以书面形式为宜。对于债权人的申报,受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债权的性质分别予以登记。待申报期限届满,即可制作申报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