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
释义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依照法定批准和方式,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的基本准则。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主要内容有: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机关的行为拥有受理、审理和判决的司法审查权;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由于行政诉讼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的活动,涉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两机关权限问题,因此保证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是确立该原则的出发点。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决定、命令的行为,人民法院无权审查并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须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也符合我国现状,与人民法院承受能力也相适应。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排除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适度判断权,即确认其是否合法的权力。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适当性则不加干预,以保证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弹性法律条文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效率。但是人民法院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以审查并判决变更,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是否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对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判决形式、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均有一定影响,是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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