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少年诉讼程序 |
释义 | 美国少年法院解决恶行少年案件的活动过程。恶行少年包括犯罪少年、违法少年以及违反社会规范的少年(如脱离父母监管等),且年龄在18岁以下。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到1925年,美国除两个州以外所有的州都建立了少年法院。各个少年法院的诉讼程序虽有一定差别,但在下述方面是共同的:<1>接纳案件。接纳人员对移送到少年法院的案件作出有无管辖权的决定。此时,接纳人员还可以决定此案是以正式方式还是以非正式方式处理。如以非正式方式处理,该少年及其家庭可能受到训斥、惩戒,该案也可能被移送至另外的机构,如少年服务局等。如以正式方式处理,必须拟出一份申请书。<2>呈交申请书后,通常由缓刑官对该少年及其家庭,对造成该少年犯有恶行的原因进行一番社会调查。这种作法同对成年被告人进行的判决前的调查非常相似。调查后作出正式报告提交法官,作为法官审讯及最终处理案件的依据。<3>开庭审讯,以确定如何处理该少年。在庭上,陈述该少年的社会历史背景的作法是普遍的。<4>法官可以对该少年处以简单惩戒、缓刑、移送教养所或作出其他安置,如养育照管、送往某种团体之家、进行特殊治疗等。美国有的犯罪学家认为,美国现行少年司法制度对犯罪少年的处置过于宽容,以致成为助长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他们主张对犯暴力罪的少年应采取比较严厉的政策。这种意见的根据是,认为现行立法和司法制度过于强调保护少年犯的利益,而较少考试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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