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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共产党的选举制度
释义

中国共产党的选举制度

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选举范围、原则、方针、程序等项内容。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1982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1987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以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的规定要求,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并有权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顾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分别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中央顾问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由中央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由它的全体会议选举,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察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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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