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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有原则
释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有原则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特有准则。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除应遵循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外,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和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应当遵循下列特有原则:(1)教育、感化、挽救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感化、挽救是指办案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时,应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既要查清案件事实,又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感化。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并不是说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或无原则的不予处罚。处罚也是教育的重要方法,不能强调教育而偏废惩罚。教育与惩罚并举,才能达到使其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目的。(2)分案处理原则。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案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犯罪有牵连时,只要不妨碍审理,即应当分案审理。分别关押是指实施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羁押看管。分别执行是指未成年人案件的判决、裁定在生效后执行时,将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分开,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3)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享有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讯问和审判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阶段,只要不妨碍查明案件事实,在讯问未成年犯罪人时,应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在法院审判时,一般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4)法庭审理不公开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5)全面调查原则。公安司法机关不仅应当调查案件事实,而且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性格特点及其生活环境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应当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的调查分析。(6)迅速简约原则。迅速是指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尽可能地争取时间,尽快办理;简约是指整个诉讼程序应当尽可能地从简。简约是迅速的条件,迅速是简约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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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