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高级法院德根据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设立五种联邦高级法院。它们是:(1)联邦普通法院:负责审理专门法院管辖以外的民事上诉、刑事上诉案件;(2)联邦行政法院:负责审理非宪法性质的、除明确归其他法院受理以外的一切行政诉讼;(3)联邦财政法院:负责审理有关财政税收的案件;(4)联邦社会法院:负责审理有关社会保险、公共福利和其他社会事务的诉讼;(5)联邦劳工法院:负责审理涉及“劳工事务”的纠纷。联邦高级法院的法官由联邦各主管部部长征得法官选拔委员会的同意后,予以任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