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民事特别法 |
释义 | 19521952年法律第121号。是“根据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第6条的设施、地区以及为实施关于合众国军队在日本国的地位协定所附带的民事特别法”的简称。在日本国内基于合众国军队的构成人员或被雇佣者职务上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合众国军队所有或管理的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物体在设置和管理上有瑕疵时承认国家的赔偿责任,对合众国军队使用的设施或其区域内有的动产的强制执行,执行官不得直接执行,由执行法院对有军队权限的机关请求把债权者的标的物交付委任的执行官等,是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例,由5条组成。此外,也指关于民事的特别法规,例如,利息限制法。一般是把商法除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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