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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免予起诉
释义

免予起诉

我国人民检察院对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不将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免予起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终止诉讼的一种权利,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创造。它在处理反革命分子自首和打击普通刑拳犯罪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免予起诉的运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运用得好,可以有效地分化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运用得不好,也可能放纵犯罪分子。因此,对于免予起诉的运用,不仅要根据当时斗争形势的需要,而且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妥善加以运用。适用免予起诉的条件:(1)犯罪事实清楚。凡是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首先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把一些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粗糙,甚至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案件,也作免予起诉的处理;(2)触犯刑律,已构成犯罪。这是适用免予起诉的一个前提条件,即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故可以免予起诉。不能把仅有一般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的人,也作免予起诉的处理;(3)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例如,我国刑法第32条所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还有《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聋、哑、盲人犯罪,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超过限度的,预备犯、中止犯、胁迫犯,以及犯罪后自首的,等等。只要具备上述情况之一的,均可酌情作出免予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免予起诉决定书。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免予起诉书交给被告人和他所在单位。如果被告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还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副本送给被害人。被告人、被害人对免予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或被告人。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免予起诉或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副本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如认为免予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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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