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边税收协定 |
释义 | bilateral tax agreement为了避免两国之间重复征税和防止偷税和漏税而订立的双边协定。中国从1981年1月起开始同一些国家谈判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已经生效执行的协定中,为了消除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中国一律采用直接抵免的方法;对方国家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采用直接抵免的方法;另一种情况则兼用免税制与直接抵免两种方法,并且,一般都对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实行免税,对股息等投资所得给予直接抵免。为了消除对不同纳税人同一来源所得的重叠征税,在中国方面,除个别国家外,凡是中国居民在对方支付股息的公司中拥有的股份不抵于10%者,均给予间接抵免;在对方国家方面,有些国家实行间接抵免,但各国所要求的条件并不完全相同;有些国家则对来自中国的股息免征所得税,以此消除重叠征税;还有些国家则没有规定解决的措施。中国在协定的谈判中都要求对方提供税收饶让抵免。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在营业利润方面,有些国家都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给予税收饶让抵免;有些国家对各自居民来自中国的营业利润免征所得税,因而无须在这个方面提供税收饶让抵免。在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方面,多数国家提供税收饶让抵免,其中有些国家提供的税收饶让抵免仅限于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同时,这些国家所提供的饶让幅度也不一致。在多数协定中,都是对方单方面地提供税收饶让抵免,但是,在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则规定双方互相提供税收饶让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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