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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敌性
释义

敌性enemy character

交战国或冲突各方确定战争及武装冲突期间敌对国家、中立国家自然人和法人的性质的标准。在战争及武装冲突期间,交战国有权对具有敌性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一定的限制与破坏措施。但是,对敌性至今无统一的规定与实践。从内容上看,敌性主要涉及4个方面:自然人的敌性、法人的敌性、货物的敌性及船舶的敌性。(1)自然人的敌性。自然人可以分为4类:本国国民、敌国国民、中立国国民和无国籍人。本国国民原则上不具敌性;敌国国民通常具有敌性;中立国国民不具敌性,但如果中立国国民对交战一方采取敌对行为或采取有利于交战一方的行为,特别是如果他自愿加入交战一方武装力量,则将丧失其中立地位,取得敌性。无国籍人由于没有国籍国的保护,也不存在对国籍国的效忠和义务,其敌性的确定更为不易,持居住地观点的国家可能依其居住地确定其敌性,即将居住于敌对方国土上的无国籍人等同于具有敌性的敌国国民,持血统主义的国家则可能视其为中立的外国人。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第73条规定:难民和无国籍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是第四公约第一部和第三部的意义内的被保护人,而不加任何不利区别。”所谓第四公约第一部和第三部意义内的被保护人指战时受第四公约保护的平民居民;对于居住在交战或冲突国国土上的敌国国民和居住在敌对国国土上的交战或冲突国本国国民的敌性,各国实践不一,基本上有两种制度: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的国籍制度和英美的住所或居所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初期,随着1915年英国《与敌人贸易法》的颁布以及1917年美国《与敌人贸易法》的通过,住所或居所制渐渐被放弃;同时,法国于1939年的命令规定:凡现在或经常居住在敌国之个人,具有敌性,标明法国的纯粹国籍制的结束。(2)法人的敌性。法人敌性的确定也有本国法人、敌国法人和中立国法人之别。但是,对公司的国籍的确定,各国实践不相同,其中主要有英美的控制说与欧洲大陆的总公司说两种原则。控制说不以公司的地理位置而以领导人员和公司资本持有者的实际国籍作为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总公司说以总公司登记地确定公司国籍。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控制说渐渐占据统治制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各国在确定法人国籍时也广泛地采取此说;(3)货物的敌性。货物的敌性主要取决于货主的敌性,凡货主根据自然人与法人敌性判断标准具有敌性者,货物亦相应具有敌性,具有中立地位的货主的货物不具敌性。此外,敌国土地所产的货物应具有敌性。(4)船舶的敌性。船舶的敌性主要取决于船舶的国籍,此外,按照英国的实践,船主的国籍也是决定船舶敌性的标准。具有中立国籍的船舶,如果抗拒交战国行使捕获权或用于敌国军事劳务,则失去其中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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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