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都统署官制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地方组织法规。1914年7月6日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公布施行。共25条。规定热河、绥远、察哈尔各设都统1人。都统统辖所部军队,管理该管区域内军政、民政事务,掌理所部军队整旅计划并该军区内征兵及调遣事务,对所部军队有督饬训练、维持军纪之责;对军政事务,承大总统之命,受陆军部的监督,对军事计划及命令,承大总统之命,受参谋本部监督。都统管辖区域内民政各官及巡防警备队,并受政府的特别委托,监督财政、司法行政及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对所辖道尹的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妨害公益或侵越权限时,得停止或撤销之。都统对管辖区内有维持地方安宁之责,遇有特别事变或经所辖道尹详请,认为必要时,得使用兵力,但因即呈报大总统并通报陆军部及参谋本部。都统对所辖地方官吏,认为应付惩戒或应给奖励者,呈报大总统请付惩戒或请给奖励,并咨陈内务部。各道所属各县知事由都统呈大总统任免,并咨陈内务部。都统署置书记官3人,承都统之命,掌机要事务;置参谋长1人,辅助都统参赞军务;置参谋2人,承长官之命,辅助参谋长分任军事计划;置副官2人,承长官之命,管理宣达事务;设军务处,置处长1人,由参谋长兼任;设总务处,置处长1人,由书记官1人兼任。都统得委任军官并自行委任属员,佐理军务及军务处事务,其职掌员额,由都统自定,仍呈报大总统,并分别咨陈陆军部或内务部叙等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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