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令 |
释义 | 唐朝教唆老、少作案的犯罪行为。《唐律疏议》认为教唆者利用老、少“皆少智力”的弱点,而指使他们进行犯罪。因此,应当承担罪责。即“唯坐教令之人”。《唐律·名例律》主张依据教令者的行为及接受赃物与否,来适用法律。即所谓:“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赔),受赃者备之。”老、少犯罪,惩治教令者。赃物征偿,依据谁受赃,谁赔偿的原则处理。与此同时,唐律又对教唆罪与亲属相犯罪作了区别。在唐卑幼殴、杀尊亲,以恶逆罪从严处罚。但教唆老、少殴、杀直系亲属者,并不直接实行犯罪,所以,“各同自殴打及杀凡人之罪,不得以犯亲之罪加于凡人”。唐朝教令罪的规定及其体现的法律原则,为宋、元、明、清等各代所承继,并成为封建定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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