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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教育法学
释义

教育法学

西方关于学校与行政机关、学校与教职员工、学校与学生、学校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理论。它源于19世纪;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德国、美国和日本的教育法学得到蓬勃的发展。代表人物有H.黑克尔(Heckal)、 F.克莱因(klein)、 F.享内克(Henecke)、 W.爱德华兹(Edwards)、 M. C.诺尔特(Nolte)、 J. P.林恩(Linn)、 W. F.交尔克(Ganerke)、 G. M.约翰逊(Johnson)、 N. D.瓦伦特(Valente)。1954年在美国成立了“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NOLDE);1972年创办《法律与教育杂志》。在日本,1963年兼子仁的《教育法》是该国第一部阐明教育法学基本原理的权威著作。1970年,日本成立“教育法学会”,并出版《日本教育法学会年报》。西方教育法学所研究的主要理论,包括:(1)受教育权利问题。认为这是个人天然地为自身积极生存制造幸福的主动权利,提出“受教育权利的平等”的口号。这种平等不仅要求行政与财政上的保证,而且要求法律的保障。国家应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谋求一种所有人都能适应其能力科学的学校体系。同时,必须采取具体的措施以便使所有的人都不因外部条件而妨碍其接受教育。(2)教育行政权力分配问题,也就是教育行政权集中控制与地方分权之争的问题。一方面,为了促进受教育机会均等和建立教育质量的统一标准,需要国家干预教育,加强权力集中;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利益以及更好地适应地方发展,又需要地方乃至学校和教师有较大的权力。如何妥善解决此种矛盾,是西方教育法学面临的一个难题。(3)“教育自由”原则问题。教育自由指公民的教育参与自由、学校的办学自由、教师的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父母的教育自由和学生的教育选择自由。核心是学校设置自由、学校办学自由和教师教学自由。(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包括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学自由权的含义和保障、工资待遇、工作条件、教师的事故与责任处理等。(5)学生的权利与义务问题。主要涉及学生基本人权的保障,要求国家的教育政策必须以“健康人格”的养成作为基本出发点。它不仅要求入学机会的均等,而且要求教育条件、效果及个人的发展机会都应体现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学生有依自己的志愿选择学校教师乃至选择教学内容的权利。另外,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宗教与教育、教育判例研究等等,西方学者也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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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1: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