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 |
释义 | 社会主义法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是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有密切关系,其实质是国家与法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和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和重要保障。在我国,国家政权和法律的阶级本质及目的、使命是一致的,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法的关系,包括民主和法、专政和法的关系。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机制,就应该使人民民主和对敌专政这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都得到保障。国家制定法律,要求人民、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都必须执行和遵守,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同时,社会主义法是根据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和要求制定的,必须有利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和发展。任何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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