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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
释义

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

1960年7月6日由大人民呼拉尔第四届第一次会议通过,共10章94条,后经多次修改。主要内容:蒙古人民共和国是工人、合作化阿拉特 (农牧民) 和劳动知识分子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基础是工人阶级同合作化阿特拉的联邦;一切权力属于劳动人民,劳动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呼拉尔掌握政权;蒙古人民革命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蒙古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公民不分性别、种族、民族、宗教信仰、社会出身和地位享有平等权利;公民有劳动、休息、享受物质帮助、受教育及直接或通过代表机关自由参加领导国家、社会、经济工作的权利,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宗教信仰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年满18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严守国家机密、保卫祖国和服兵役等义务;大人民呼拉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和国家一切权力,其常设机构是大人民呼拉尔主席团,每届任期5年;部长会议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对大人民呼拉尔及其主席团负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呼拉尔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执行委员会是执行机关;最高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领导、监督各级法院工作,对大人民呼拉尔及其主席团负责;国家检察长行使最高监督权,对大人民呼拉尔及其主席团负责;修改宪法须经大人民呼拉尔2/3以上的代表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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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