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柳宗元 |
释义 | 773—810唐朝著名文学家和思想家。字子厚,河东(今山西永济县人)世称河东,又因贬官柳州,又称柳柳州。二十一岁时中进士,曾任蓝田县尉、监察御史、礼部员外郎等职,参与过永贞革新运动,力图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进行改革,失败后被贬为永州司马,后迁柳州刺史。现存著作《柳宗元集》。柳宗元的法律思想,具有不少革新精神。在法律起源问题上,柳宗元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自然发展过程,具有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发展的必然趋势,也可叫作“势”。国家和法律并非从来就有,它既不产生于圣人的旨意,也不是上天有意制造,而是由“势”所决定。人类之初,迫于生存人们之间必然时时发生争斗,争而不已便需要有智慧明事理的人判断是非,解决争斗,不听从判断,就要用法律行政手段来解决,于是便产生“君长刑政”,即产生国家和法律。由此可见,国家和法律是出于人类物质生活方面的实际需求而产生的。在法的适用问题上,柳宗元主张刑和礼不能相互矛盾,而应有统一的标准,刑礼的目的都是防乱,效用却大不相同,特别在同一事件上,表彰与刑杀不能同时并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定罪量刑。柳宗元还极力反对“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的传统观念,强调赏罚要及时,提高执法效率,奖赏迅速及时,才会使人们及时受到鼓励,惩罚迅速及时,才能使人们及时受到惩戒,从善远罪,达到赏罚的目的。不及时奖善罚恶,只会助长人们的轻慢和疏忽,等于驱天下之人而入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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