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作 |
释义 | 中国古代称罪犯在一定场所和期限内罚役为居作。《唐律疏议》引《狱官令》:“犯徒应配居作,在京送将作监,在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唐代的徒刑是既禁其人,又役其身,拘禁与劳役结合的刑罚。居作的期限,与刑期一致。流刑犯实际上也配居作,隋朝流刑犯居作期有二年半、三年不等。唐高祖武德二年(公元619年)改成一律为一年。太宗即位将免死罪断趾法废除,改为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唐律疏议》注、疏谓居作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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