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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指定诉讼代理
释义

指定诉讼代理

人民法院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指定诉讼上的代理人代为诉讼。在一般情况下,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是当事人的,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是,在他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无法行使代理权代为诉讼,而诉讼又不得不进行时,就需要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这种代理权的发生乃基于法院的指定。需要指定代理的情况和原因很多:(1)在诉讼进行中,法定代理人死亡,无人代理诉讼,而诉讼又不能不继续下去。(2)他人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没有法定代理人为该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代为诉讼,如果人民法院不为其指定代理人,诉讼就无法进行的;(3)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虽然有法定代理人,但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无人代为诉讼的,等等。指定代理权是在特定情况下,由受诉人民法院特别指定而产生,它既不同于法定代理,又不同于委托代理。我国法律确定的指定代理制度,不仅可以保障无行为能力的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且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有利于民事诉讼的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曾规定,凡是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公民,都可以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指定代理人。新民事诉讼法已取消了指定诉讼代理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取得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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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