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雇用保险法 |
释义 | 昭和49年(1974年) 12月28日第74次临时国会通过和公布。昭和50年(1975年) 4月1日开始施行,后又经每次修改。最后修改后全文由8章86条和附则28条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失业支付,雇用安定事业、费用的负担、不服的申报和诉讼等。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劳动者职业,预防失业、改善雇用结构,提高劳动者的能力,并进一步增进劳动者的福利。为实现这一目的,对被雇用者除支付失业保险金外,还可举办雇用安定事业、雇用改善事业、能力开发事业和雇用福利事业。该法规定的失业保险金,分两种:一是寻找职业者保险金。由于被保险者不同,又分为:一般被保险者的寻找职业保险金、短期雇用特殊被保险者寻找职业保险金和日工被保险者寻找职业保险金。这种保险金的内容包括:基本津贴、技能学习津贴、寄宿津贴和伤病津贴。二是就业促进保险金的内容包括:就业常备金、迁移费和跨区域寻找职业活动费。此外日本政府为预防被保险者在经济不景气时造成失业,谋求雇用安定,还举办下列雇用安全事业;责令缩小事业活动的雇主,对歇工的工人给予必要的资助和援助;政府对雇主在缩小事业活动期间举办的职业教育训练给予必要的资助和援助;为谋求被雇用者的雇用安定,举办经劳动省令规定的事业等。政府为预防被雇用者失业,改善雇用结构还举办雇用改善事业:向雇主提供必要的资助和援助,以促进退休年龄的延长和高龄者的录用,改善不同年龄的雇用结构;促进工作场所向有扩大雇用机会的地区迁移而扩大雇用机会;促进改善产业间的结构等。政府还为被雇用者举办促进能力开发事业和为完善、改进职业生活环境,援助就业举办雇用福利事业。雇用保险由政府直接管理;雇用保险的部分业务,按政令规定,可由都道府县知事分管。该法对预防失业,谋求雇用安定,促进经济发展都有一定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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