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参政院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段祺瑞临时政府设立的咨询机关。依据1925年4月13日颁布的临时参政院条例的规定,主要职权包括:议决在国宪及省宪未施行前应先规定的自治暂行条例;关于善后会议、财政善后委员会、军事善后委员会等议决的执行事项;关于对外宣战、媾和或缔结条约案;关于募集内外公债、增加租税事项;临时执政提出的的咨询事项。议决后,如临时政府认为可行,则分发交各主管官署执行;如认为不可,得于20日内交付复议,复议通过,即予执行。议事须有参政半数出席,议决须有出席者过半数通过。复议须有3/4以上出席,出席者2/3以上同意。参政大部分为临时执政和各地军政长官所派代表。设正副院长各1人,由临时执政特派。院内设秘书长1人,掌握秘书厅事务,厅内设文书、议事、速记、编辑、会计、庶务6科。1925年7月30日正式开会。1926年4月随段祺瑞的下台而被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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