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甘宁边区查获鸦片毒品暂行办法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42年1月公布。共12条。规定:无论部队、机关、团体或个人,皆有协助政府查获吸食或贩卖鸦片烟及毒品(吗啡、白面、高根、海洛因等)之责。但须将烟毒与人犯随时转送边区禁烟督察处或其分处处理。一切非禁烟机关概不得私自处罚人犯或没收毒品。督察处受理烟毒案件后,除将毒品妥为储存准备销毁外,其人犯须于24小时内转交司法机关讯办。凡司法机关受理之贩卖或吸食烟毒案件,应于判决后,将烟毒及烟具全数移送禁烟督察处处理。因施行查缉职务而侵占他人与烟毒无关之财物者,依诈骗论罪。此外,还规定了对查获烟毒案犯的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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