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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释义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部于1994年11月14日颁布的规章,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主要内容有:对劳动监察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察公务的人员。劳动监察员必须坚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具有任职条件的专职和兼职的劳动监察员,任职条件为:(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4)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3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可进行检查。劳动监察员实行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制度,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不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注销其劳动监察证件。劳动行政部门对模范执法、成绩优良的劳动监察员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奖励;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劳动监察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任命机关撤销任命、收缴其劳动监察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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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