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政纪 |
释义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尚不够刑事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根据国务院1957年10月颁行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奖惩暂行规定》及以后的有关补充、修改规定,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3)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4)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5)骗取荣誉和钱财,剽窃他人成果的;(6)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纵容和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7)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8)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利益,损害国家行政机关威信的;(9)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10)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11)在对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损害国家尊严的;(12)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机密的;(13)其他违纪行为。上述行为的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虽已构成犯罪行为,但情节、后果轻微的,也可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共8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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