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判断基准时 |
释义 | 法院判断行政处分是否合法,应以何时的法律及事实状态作为标准。由于行政处分所依据的法规的修改或废除,或者作为处分要件的事实状态的变化,法院根据不同时间的法规及事实状态为基准进行判断,其诉讼结果可能有所不同。这样,以何时的法律或事实状态为标准就成了争议的中心,对此有处分时说和判断时说两种观点。处分时说认为,应以处分时的法规及事实状态来判断行政处分的违法性。其主要论据是,撤销诉讼的本质是对业已进行的行政处分作事后的司法审查,法院应尊重行政机关的第一次判断权,未经行政机关处分的事情,不应考虑。如果按照判决时说,实际上等于法院代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这样,司法权就侵犯了行政权。同时,处分说也承认例外,如法规中规定可以溯及既往时,可以依据判决时说的观点。对否定处分的撤销诉讼以及无须再经行政机关的判断即可解决的案件,并且有紧急救济的必要时,可以考虑处分后的事实状态的变化。判决时说主张,应以判决时,即最后言词辩论终结时的法规及事实状态作为判断行政处分违法性的基准。其主要论据是,撤销诉讼的目的,并非是追究作出违法处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而是从保障法规正确适用的角度来判断原处分是否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并以此为基准来确定是否撤销,而且,法院的这种判断始终是法律上的判断,不能代替行政机关或从行政机关的角度作出判断。这种观点也承认有例外。例如,在新法规中有特别规定,以及诉讼的目的在于判定某一时期处分的违法性,有关第三人的直接权益的以及处分的效果在处分时即已结束等情况下,应依据处分时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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