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复核revision of judgment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进行重新审查、以维持原判或改变原判的一种制度。在原则上,国际法院作出的裁决,一经宣布,即告生效,不得上诉。但是,有关国家可以根据新发现的具有决定性质的事实,请求法院复核判决。国家请求法院复核的条件是新发现了有关事实,而且有关事实是有决定意义的,并且该项事实在判决宣布时法院和申请复核的当事国均不知道。对判决复核的请求应以请求书提出,请求书应包括有关新发现的事实的详细说明以及可资佐证的所有文件。法院在对请求的接受作出裁判以前,可以再次对当事国双方提供提出意见的机会。如果法院认为请求可以接受,可以在查明当事国双方意见后,为审理请求的实质问题所必要的下一步程序确定期限。如果法院裁定复核的接受须以先履行判决为条件,应发布相应的命令。如果补被请求复核的判决是由全体法官作出的,则仍由全体法官处理复核请求;如果判决是由分庭作出的,则仍由该分庭处理。对判决复核的裁定以判决的方式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