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上战争 |
释义 | de facto war事实上有战斗和武装冲突,但又不足以构成国际法上的战争,不产生或不完全产生国际法上法律后果的战争。事实上战争大约有下列几种情况:(1)一国内部战争。一国内部各种矛盾激化发生革命或者两种或多种势力势均力敌,一方意欲夺取或保持政权时,往往会在一国领土之内发生大规模的武装冲突。这种情况下,战事仅限于一国领土范围内,不涉及其他国家的利益及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不产生国际法上的战争的效果。但是,如果当事国本国合法政府或第三国承认冲突另一方为交战团体,则该国内战争可以被视为国际法上的战争,产生战争相应的法律后果,使第三国承担中立义务。民族解放战争可以说是经国际社会承认而转化为国际法上的战争而产生战争的法律效果的国内战争。(2)一国针对他国的不法行为行使自卫权或实行的武装报复。自卫战争或武装报复通常是一国针对他国所做的损害本国利益的不法行为采取的在时间和空间上有限的强制措施,往往不具宣战形式,也不导致当事国间条约义务结束、政治外交关系断裂的法律效果,对第三国来讲,也无须承担中立义务。(3)有实际战事存在,但交战国却不明确表示或根本否认有战争意向。这种不宣而战的作法对当事国来讲有一些现实的益处:首先,自本世纪以来国际社会逐渐禁止了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将战争置于非法地位。不经宣战而否认战争的意向,可以为当事国留下自我辩解的余地。其次,不宣而战可以减少第三国采取中立的机会,便于当事国从第三国得到诸如购买武器等在中立法规下禁止的援助。在非战争的武装冲突状态下,交战国之间的双边关系在法律上不起实质上的变化,双方外交与领事关系不断绝,政治性条约不废除,从而为冲突双方关系的恢复留下了退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已普遍注意到事实上战争的存在,称之为武装冲突,并在一系列普遍性的国际公约中强调了非战争的武装冲突须与法律上的战争一样遵守有关战争的法律规范,将武力与战争一同列为禁止国家推行本国政策采用的手段。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2条规定:《公约》“适用于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国不承认有战争状态”;第3条还规定,在一国内发生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也适用一定的人道主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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